全国服务热线:400-6226-992
全部分类
化玻

烧器类 量器类 皿管类 瓶斗类 标准口类 成套仪器类 特规类 温度计、浮计类

>
烧器类>
导管 复合肥定氮仪 茄型烧瓶 烧杯 烧瓶 蒸发瓶 蒸馏器
量器类>
量杯 量瓶 量筒 容量瓶
皿管类>
比色管 比色皿 标本管 表面皿 玻璃棒 玻璃管 玻璃进样器 采样管 测氟管 层析柱 衬管 抽气管 导管 滴定管 滴管 定硫管 冻干管 多孔玻板吸收管 多肽固相合成管 发酵管 分馏管 分馏头 分馏柱 盖玻片 干燥管 干燥塔 过滤管 核磁管 挥发油测定器 活塞 接管 接受管 接头 结晶皿 聚焦皿 康卫皿 扩散管 离心管 量器管 裂解管 毛细管 内插管 培养皿 配件 取样管 染色缸 染色烧管 融点测定管 石英半圆舟 石英方舟 石英管 试管 双排管 双球型三氧化铬氧化管 透视管 雾化管 吸管 吸收管 锡还原管 消化管 消解管 消煮管 氧化管 氧气量管 样品管 移液管 粘度管 蒸发皿 蒸馏管 蒸馏柱 锥形管 自动加液管
瓶斗类>
安培瓶 安全瓶 比色瓶 比重瓶 标本瓶 标准瓶 采样瓶 测醛瓶 层析缸 称量瓶 抽脂瓶 滴定瓶 滴瓶 顶空瓶 杜瓦瓶 放水瓶 坩埚 果酒瓶 缓冲球 鸡心瓶 集气瓶 接收瓶 进样瓶 酒精灯 菌种瓶 刻度浓缩瓶 离心管 离心瓶 龙头瓶 漏斗 滤瓶 梅酒瓶 密度瓶 培养瓶 培养摇瓶 配件 喷瓶 喷雾瓶 茄型瓶 青霉素瓶 球磨口瓶 取样瓶 溶解氧瓶 砂芯滤球 闪烁瓶 试剂瓶 水准瓶 吸收瓶 洗瓶 香精瓶 消解瓶 血清瓶 盐水瓶 厌氧瓶 样品瓶 真空瓶 蒸发瓶 种子瓶
标准口类>
玻璃塞 二口连接管 反应管 反应瓶 分馏头 分馏柱 干燥管 缓冲球 加压球 搅拌器套管 接管 接管塞 接受管 接头 冷凝管 配件 气体分析器 双口管 四通瓶 旋转瓶 油水分离器 蒸馏管 蒸馏头
成套仪器类>
比色法测砷器 测砷器 常量定氮仪 穿孔萃取仪 定量加液器 二氧化硫测定装置 二氧化碳测定仪 复合肥定氮仪 干燥器 钢铁定硫吸收器 古蔡氏测砷器 固体气体吸收器 挥发油测定器 回流吸收装置 减压计 开口反应器 流量计 硫化物吹气反应装置 罗氏泡沫仪 凝固点测定装置 配件 气体发生器 气体分析器 气体洗涤器 水份测定器 酸化吹气吸收装置 酸化吹气仪 液氨测定器 银盐法测砷器 粘度计 蒸馏瓶 蒸馏器 脂肪抽出器 自动加液器
特规类>
玻璃 玻璃棒 玻璃防潮箱 玻璃分针 玻璃过滤器 玻璃片 玻璃研钵 玻璃珠 层析柱 抽出筒 滴点3号 电解池 定量加液器 反应釜 防倒吸鼓泡器 放大镜 放气阀 分馏头 复合肥定氮仪 盖玻片 干燥器 核磁管 恒温玻缸 活塞 搅拌棒 接受管 接头 冷阱 离心管 流量计 硫化锌胶体制备溶液装置 培养瓶 配件 溶出杯 渗漏筒 石英片 试剂瓶 双层循环水杯 水槽 填充料 涂布棒 脱水柱 微量移液器 细胞爬片 研钵 研磨棒 研磨器 样品杯 液面水位计 油水分离器 载玻片 展开槽 蒸馏器 注射器
温度计、浮计类>
比重计 分馏头 流量计 密度计 温度计 压力计 粘度计
仪器

称量 分析仪器 光学仪器 力学仪器 电化学仪器 合成/纯化 混合/分离 加热/制冷 粉碎/切削 气象/环境检测 箱体/存储/干燥 送液/加压/减压 清洗/净化/消毒

>
耗材

分离/过滤/萃取 加热/降温 检测耗材 清洁/消毒/回收 取样/加样 容器/收纳 塞子/密封 蒸发/干燥 生物通用耗材 身体防护 手部防护 头部/面部防护 足部防护

>
中国版“绝命毒师”高校化学院副教授开公司制毒 获刑15年

云试剂-科学材料城 / 2020-04-02

      2016年,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张正波联合朋友开设制毒公司,伙同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等人,生产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远销欧美,每月销售进账60万美元左右,堪称汉版“绝命毒师”。


      最终被海关查获包裹时摸出制毒窝点,团伙成员先后被抓获。张正波等4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武汉中院受审。

 

法庭上,张正波等4人对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公司实为化工技术研究而非制毒。2017年3月,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对于法院的判决,张正波与其亲属并不服,他们认为,案件中证据存在缺陷,比如,提取的产品与送检的产品颜色、重量、性状均不一致,如取样2.294克,鉴定重量2.62克”;取样1.876克,送检重量为2.13克,即多次出现送检质量大于取样质量的荒谬情况。并且鉴定报告里面并没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最终,他们选择上诉,而湖北省高院也于2018年5月2日作出裁定,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世界禁毒日”的前一天,被称为中国版“绝命毒师”的张正波案重审宣判。武汉市中级法院认定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自首情节,将原判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

 

丧尸药到中国版绝命毒师

      49岁的张正波出生于武汉市近郊的农民家庭,是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2005年,他与人合作成立了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凯门化学”),专门研发、生产、定制各种医药用途、工业用途的化学中间体。他们培训工人生产制造,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正波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并根据客户需求及管制制式的变化,积极研发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编号的方式为产品进行退补,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

 

 

 

      其主要生产及销售的产品为3,4-氟甲卡西酮(公司称为4号),生产中所需的制毒化学品均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常渠道获得。为逃避海关追查,向境外发货采取伪冒品名方式蒙混过关。

 

      2014年该公司生产的主打产品4号以及5号、13号、20号、45号等产品,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但由于利润巨大,张正波、杨某等人在未获得精神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依然继续进行该产品的非法生产销售。

 

      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主要负责产品销售订单和客户联络,副教授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采购原料、包装发货及会计工作,化学专业研究生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


 

张正波编写的《有机化学习题详解》。图片来自网络

 

      2015年6月17日,武汉海关及警方从凯门化学的工厂内查获了一批可制毒设备,甲苯、乙醚、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大量粉末状、晶体状的毒品疑似物。很快,张正波及凯门化学法定代表人杨某等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抓。

 

      张正波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是通过央视的《共同关注》节目。当时,他剃了光头,戴着黑框眼镜,穿着蓝色马甲,讲述自己如何走上了“制毒路”。节目播出后,张正波多了一个代号——研发、制造第三代毒品的中国版“绝命毒师”。

 

      “第三代毒品又被称为策划药、实验室毒品,也叫新精神活性物质(下称‘新精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药理学博士刘明说,2013年,联合国禁毒署在《世界毒品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及新精活。


2015年7月5日,央视《共同关注》里的张正波,这是他第一次走进公众视野。网络视频截图

 

      刘明最早注意到这类案件是2011年。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当年11月,河南省安阳市禁毒支队接到举报称,汤阴县有人非法研制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崔某夫妇自2009年开始贩售甲卡西酮,因为不敢把钱存进银行,平时就躺在8000万元现金上睡觉。

 

      彼时,新精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我记得2014年,我在网上查阅山西某制药厂涉嫌制造新精活的案例时,那种物质都没有中文名,只有一串英文。”刘明说,直到2015年,那种物质才被命名为“4-氟甲卡西酮”,并被列入公安部、国家禁毒委等部门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据了解,“4-氟甲卡西酮”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可引起幻觉、鼻出血、恶心、呕吐和血液循环问题,出现皮疹、焦虑、偏执狂,瞳孔散大,甚至死亡,俗称“丧尸药”。

 

      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相比,新精活的分子结构很容易被改变,只要添加一个小小的基团,就能成为一种新的毒品类似物,效果不变甚至更强。正是因此,新精活的自我更新速度异常迅猛。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2009年至2017年间,全球共有100余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现了新精活,种类多达803种。

 

      在中国,新精活引发过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事件。

 

      2012年6月,《法医学杂志》刊发了一篇上海、苏州两地法医合写的论文,讲述了一起男子吸食甲卡西酮后杀人并啃食其内脏,后因内脏卡住喉部窒息死亡的事故。这一案件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甲卡西酮也被称为“丧尸药”。

 

争议国家规定

      2017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组织了一场“毒品及制毒物品认定标准学术研讨会”。律师朱明勇说,与会专家提到了一个问题:在第三代毒品的列管程序上,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这关系到被列管的物质,究竟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朱明勇说,参会的专家们都说知道这个问题,但此前没人公开提出质疑。

 

      依据刑法第357条,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等六种传统毒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朱明勇认为,这里的“国家规定”,特指刑法第96条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句话说,由公安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国家卫计委等制定的列管目录,不符合刑法对“国家规定”的定义,所以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毒品的依据。

 

      “尤其是2015年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和附表《增补目录》,问题相对更大。”包涵解释,因为2005年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精药品目录由食药监部门、公安部、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而《增补目录》的制定单位除了上述三部门外,还加入了国家禁毒委。

 

      在朱明勇看来,新精活列管程序方面的问题,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中的“法”,特指刑法。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不能定罪处罚。“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公安部等部委出台的是部门规章。在刑事审判中适用部门规章,进行定罪量刑,显然有问题。”朱明勇说。

 

      包涵对此的理解是,相关部门对新精活越级列管是出于专业职能的考虑。目前,类似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比如国家网信办定义什么是网络诈骗,公安部决定枪支标准,国家林业局制定鸟类保护目录。包涵说,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这些情况都超过了法律授权的范围。

 

如何定罪量刑

      刘心雨(化名)曾是最高法院刑五庭的一名法官。2016年左右,已从体制内离职的他受朋友之托,想要打听一种新精活在量刑方面与传统毒品的折算标准。刘心雨说,这个东西不会公开,“但一般法官判案时心里会有数”。

 

      在包涵看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都没有针对某一类新精活物质的量刑标准。法官要想判案、律师要想辩护,只能借助大量散见于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乃至法院内部文件的条文加以实现。

 

      比如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毒品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芬太尼等12种新精活的定罪量刑标准。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125克以上的芬太尼、1000克以上的美沙酮、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定罪量刑。

 

      但《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增补目录》中还有大量被列管的新精活物质,《毒品案件司法解释》并未提及,更没有可以对应的量刑折算标准文件,濮阳案中的α-PVP便是其中之一。

 

 

羁押张正波的看守所。受访者供图

 

      据律师汤建彬介绍,2016年6月,国务院禁毒委办公室印发过《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汤建彬说,这份文件没有向社会公开,只作为内部文件印发给了各级禁毒委和司法机关。

 

      2016年,汤建彬在江苏代理孙某走私、贩卖“4-氯甲卡西酮”(4-CMC)案期间,在法院阅卷时发现了这份折算表。“许多律师也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接触到它的,”汤建彬说。

 

      在法庭上,汤建彬曾针对折算表提出质疑。首先,孙某等人的犯案时间为2016年3月,早于折算表的印发时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其次,折算表不对外公开,会影响公民对相关行为的刑罚预测,“比如我的当事人,就不知道按折算标准量刑了。”

 

      汤建彬认为,相较于传统毒品,新精活案件有从轻处罚的趋势。

 

      2018年6月,最高法院、江苏高院曾将汤建彬代理的孙某案定为新精活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孙某走私、贩卖了16公斤“4-氯甲卡西酮”,按照折算表的标准,应折算为2.2公斤冰毒。“在一些案子里,2.2公斤冰毒足够判死刑了。”刑辩律师张雨说,但2017年10月,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

 

      江苏高院在案例评析中写道:“综合考虑该新型毒品的滥用范围小、列管时间短、孙某具有坦白情节等因素……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原则。”

 

      “现在毒品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判死刑的不少。”一名刑辩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但今年5月19日,在一次关于毒品犯罪的讲座中,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说,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新精活的毒品犯罪尚未判处过死刑。

 

      朱明勇认为,这种差异源于新精活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除非检方能够证明被告人制贩的新精活被用作毒品,否则法院裁判时都会比较慎重。“如果这个东西事实上没用作毒品,但你把人杀了,以后怎么办呢?”

 

      针对此问题,2015年5月,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管制麻精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处罚;但如果是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上述麻精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要查清涉案麻精药品的具体流向和用途,之后才能定性它到底是不是毒品。”朱明勇说,比如张正波案,海关截获的运送涉案麻精药品的包裹上,收件地址为德国某化工集团的办公楼,因此他有理由推断“4号”只是一种化学中间体,用于工业用途或科研用途。

 

      “在第三代毒品案件中,张正波案是社会影响最大的一个。”一名刑辩律师说,去年年底,这名律师代理的一例新精活案件一审期间,公诉人就表示自己专程去过武汉,向“张正波案”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取经。

 

      在朱明勇看来,张正波案的结果可能影响接下来的许多新精活案件。重审中,张正波虽获改判,但其家属仍然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

 

本文来源:楚天都市报、新京报 记者:付子洋 、封面新闻

本文由科学粮草官为你整理编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 切 为 了 你 的 反 应 !

中国云试剂--可移动的手提式实验科研科学粮草库。

更多了解,扫码即刻为你反应。